对于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管制刑适用率普遍较低,一方面有社会系统的原因,另一方面,社会意识形态、政治要求对刑事司法人员起着作用;刑事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也影响着管制刑的适用。一是刑事司法政策的“左”的影响,导致量刑时宁重勿轻、宁“左”勿右。“重是方法问题、轻是立场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地方总是习惯于用搞“运动”的方式来解决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经济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每当这个时候,有的法官头脑就不冷静了,片面地认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裁量刑罚的时候,“重”只是“方法”问题,而“轻”可能就涉及大是大非的“立场”问题。事实上,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因“量刑”上存在“问题”(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绝大多数都是被指控“重罪轻判”或者适用缓刑、单处附加刑不当,极少有因为法官对被告人“轻罪重判”或者本该适用缓刑而没有适用缓刑受到查处的。于是,不少法官就存在与其“轻处”会担当风险不如“重判”以求平安保险的心态。二是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形势需要所做出的重刑选择。“在非常时期量刑就应与在正常时期有所区别”。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只是因为是在“正常时期”审判还是在“非常时期”审判而导致在量刑上的差异时有发生。如对一些本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往往被以与当前的“大气候”不适合为由判处了监禁刑。对于涉及具备法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节(如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往往过分强调罪行极其严重而不予体现宽大处罚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