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学界目前对运输毒品罪在主张有既未遂的观点中,主要有三种不同认识,一是主张以“起运说”为代表,即以行为人起运毒品即视为犯罪既遂,二是以“到达目的地说”为代表,即以毒品运输到达所指定的地点为既遂的标准,第三种则主张以狭义行为犯的“过程”以“合理位移”为认定标准,所谓“合理位移”则要根据个案中运输工具的特点、运输距离的远近、运输毒品数量的多少来加以认定,此外,还有主张以“人”、“物”是否分离分别具体采“起运说”或者“到达目的地说”,“人”与“物”分离运输的采“到达目的地说”,反之,采“起运说”为既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