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包括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 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 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 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 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 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