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认定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证据问题。
首先,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分析,查找承包人与施工单位有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是否约定权利义务,把侧重点放在仔细分析施工合同的内容上,不放过蛛丝马迹的线索。譬如:确认乙方(承包方)一栏记载的电话是否施工单位办公电话。
其次,尽一切可能收集并分析发包证明、提货单、财务记账凭证、外联单位的收款收据、工程价款收据、发票以及施工技术资料等证据。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施工方假冒有资质的企业名称和施工资质承包涉案工程的行为构成欺诈,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第
一,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和建筑施工行为的特殊性,对于施工方实际支出的施工费用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存在多份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合同,在多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在难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建议通过一审法院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
第
二,不应以定额价而应该以市场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