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权冻结的方式来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显然不当,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提行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冻结。养老金是公民的基本保障性收入,冻结后则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其生存权受到了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是最高民权)。执行中须为离退休人员(被执行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后,才能进行划扣,而冻结方式是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2002年1月30日)有解释: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