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内容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应当以法益为标准。作为通说的法益概念为“法益是根据法律所保护的价值(或利益)”。4并且在西方刑法理论中,现在的法益概念通常是作为保护的客体理解,被用于实体的法益概念的意义中。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的侵害”。5由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因此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侵犯何种法益就成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标准。因此要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就必须明确经济犯罪的法益是什么。论者关于经济犯罪的法益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要区别既定法上的经济犯罪和与理论上的经济犯罪,追究后者的法益问题。侵犯财产、经济上的利益才是理论上的经济犯罪。这种观点造成理论与既定法上经济犯罪概念不统一,但我们知道经济犯罪应当与其他犯罪一样,只能由刑法来规定,这是由刑法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种行为构成何罪是看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的哪一犯罪构成。行为不符合该犯罪构成的规定,那行为肯定不构成该犯罪。以理论上的概念,即观念中的经济犯罪来追究行为人,在行为人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前提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罪无疑是不教而诛。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和完善立法实践,把立法实践和理论这样完全割裂的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区分广义的经济犯罪和狭义的经济犯罪,前者1)以保护个人和企业等的财产为主要目的;2)则以保护一定的经济秩序本身为目的;3)对规制一定事业及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实效性起到保障作用。后者包含了2)和3),1这种观点以既定法为前提界定经济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的被害虽然具有波及到全体消费者的趋势,而落实到每个人头上时,被害额并不大的特征,但是在与财产犯罪的被害之间没有本质的不同。”2以这一观点为基础,作者确定了经济犯罪的范围应当限于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这种观点是实质上是把经济犯罪等同于财产犯罪。但从经济犯罪产生历史条件及发展进程看,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犯罪领域,是由于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而引起的。它是在国家权力日益介入经济领域,不断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的背景下,才真正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从各国经济犯罪立法实践看,在自由经济时期,各国基本遵循市场自治的原则,对市场经济行为以契约自由为主,其中的违规行为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国家并没有使用强制性手段尤其是刑法强行介入。但后期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或国家出于政治、社会目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程度也不断加深,由此开始大规模的经济犯罪立法。从中可以看出把经济违规行为大规模犯罪化的目的与规定财产犯罪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而且,从现有基本达成统一认识的属于经济犯罪的一些经济犯罪类型,如竞争领域的犯罪,税收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侵犯的利益,都与传统的财产犯罪的经济财产利益有很大的区别。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认为经济犯罪的法益应局限于后者,即规制一定事业及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实效性。从上述经济犯罪的产生看。正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放任自由竞争行为,使得经济生活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之中,给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很大的破坏。国家出于整体利益考虑,通过某些法律如市场组织法、市场管理法规定行为人的市场准入和经济交往规则,确立起一定的秩序,使经济生活恢复到有序状态。在这里,法律所力求的是保护这些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不被违反从而起到确立秩序的作用。要使规则发挥作用,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不被违反,具有有效性,破坏法律的有效性必然导致规则的不被遵守。但这些法律的有效性通过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它只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体系。它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手段,这种保障功能是通过刑法来完成的。理论通说认为刑法的价值是保护秩序和保障自由,但刑法本身不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刑法价值是通过设定禁止性规范惩罚那些违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刑法的价值要真正实现,就必须保障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不被违反,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性。从这一角度出发,保障法律的有效性是刑法规制犯罪行为最现实的目标。因此,把规制一定事业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有效性作为经济犯罪的法益在理论上可行的。有西方有学者虽然不同意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认为“刑法的机能??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3但这种还是赞同刑法的现实落脚点在于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因此,本文认为,经济犯罪可以简单的界定为刑法规定的,破坏经济法规的有效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