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如何认定?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最好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否则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1、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即应该还钱了,债务人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就没有责任了。
2、保证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意思就是时间到了,就是到了,没有任何理由延长。
3、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以上是对借条上担保人起到什么做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