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况有:
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8、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