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公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原则,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4.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5.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