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房屋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牟取私利,非法勾结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法定构成要件上,主观要件为双方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即双方具有为了谋取私利,非法勾结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故意。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签订了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在认定房屋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时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法律依据《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