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项应区分如下情况:
1、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26条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生)不增(死)不减的,在此期间,当事人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2、该项会在本次承包到期后,重新发包时再调整,当事人有疑虑的,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