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缺陷及实践问 题 摘 要: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弥补 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 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这又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等严重问题;而且有关立法内容较笼统,不详尽,不能适应复杂的 社会现实需要。所以,现行婚姻法的夫妻债务认定制度亟待完善。 文章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债务认定制度作了现实和理论上的 探讨,分析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 与设想。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立法缺陷 司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923.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70-03
一、立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婚姻法解 释(二) 》第 24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依据两个“除外”规定,举证证明这 一债务是夫妻个人的单方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规定可 见,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能够举证 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且还能证明债权 人知道该约定的。所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实际上强加给了夫妻另一方即 非举债一方。
二、立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问 题的简单化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的利益衡量。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 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分配举证责任最初的起点和检验分 配是否适当的最后工具。{1}依据婚姻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原则的规 定,实际上是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责任强加给了债务 人的配偶,从表面上看,这好像是公平的,但是,从深层次上看, 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人的配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1)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仍应 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自己权利产生的事实、理由承担举证责 任,并且有实际举证的能力。因为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过程中,掌握 了选择、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并且可以 在债务发生前采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 共同签字认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债务实现,减轻风险,也有为 以后发生纠纷时准备充分证据的能力。所以,按照公平原则及有关 举证责任的一般法理,债权人都应当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2) 在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问题上,夫妻一 方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发生纠纷后,这个债务的性质就成为夫 妻另一方与债权人争辩的焦点。根据推定规则,债权人无须证明, 而债务人配偶却要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争议之前达成了关于“个 人债务”的书面约定,但如果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承认的情况下这 种证明很难,也很不现实的;并且很多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多分 财产的目的,想尽办法故意伪造债务,就算是之前有约定,债务人 肯定也不会承认了,而债权人为了自己利益,为了更有利于债权的 实现,也不会实事求是地承认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以上就是对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如何的做了一个大概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