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是否立案的标准并不是录口供的次数,而是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则应当立案。
而立案是要有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的,立案是有书面回执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