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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分开。但是我们未打结婚证,我不知道现在分开要注意些什么,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未打结婚证离婚注意事项有哪些?

帮助10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17-07-27 湖南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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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优选辩护法务
    优选辩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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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上来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直接分开就行.
    至于财产,由于不是合法婚姻,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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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7-07-27
  • 子女抚养答疑法务
    子女抚养答疑法务
    评分5.0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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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未打结婚证离婚注意事项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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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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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打结婚证离婚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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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国有证自建房注意事项和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在农村地区申请建造房屋所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首先由建房当事人自行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并将其提交至所在村庄的委员会处进行评审和盖章确认;
其次,经过镇级行政机构的初步审查与公示后,县级政府会对此类申请材料予以审批通过;紧接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书;随后,镇政府将对已完成建设的房屋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最后,建房当事人需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待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即可领取到属于自己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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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打结婚证离婚注意事项
10w+浏览2024-10-04
买国有证自建房注意事项和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在农村地区申请建造房屋所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首先由建房当事人自行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并将其提交至所在村庄的委员会处进行评审和盖章确认;
其次,经过镇级行政机构的初步审查与公示后,县级政府会对此类申请材料予以审批通过;紧接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书;随后,镇政府将对已完成建设的房屋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最后,建房当事人需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待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即可领取到属于自己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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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国有证自建房注意事项和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在农村地区申请建造房屋所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首先由建房当事人自行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并将其提交至所在村庄的委员会处进行评审和盖章确认;
其次,经过镇级行政机构的初步审查与公示后,县级政府会对此类申请材料予以审批通过;紧接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书;随后,镇政府将对已完成建设的房屋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最后,建房当事人需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待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即可领取到属于自己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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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国有证自建房注意事项和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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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地区申请建造房屋所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首先由建房当事人自行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并将其提交至所在村庄的委员会处进行评审和盖章确认;
其次,经过镇级行政机构的初步审查与公示后,县级政府会对此类申请材料予以审批通过;紧接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书;随后,镇政府将对已完成建设的房屋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最后,建房当事人需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待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即可领取到属于自己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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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村地区申请建造房屋所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首先由建房当事人自行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并将其提交至所在村庄的委员会处进行评审和盖章确认;
其次,经过镇级行政机构的初步审查与公示后,县级政府会对此类申请材料予以审批通过;紧接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书;随后,镇政府将对已完成建设的房屋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最后,建房当事人需再次提出申请,请求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待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即可领取到属于自己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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