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除非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予以剥夺。对于公民在某些特别行业的就业限制,除非法律有规定,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