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法》第十八条又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是为了充分尊重死者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另外,不管遗嘱的内容如何,夫妻双方都可以对双方或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附《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