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在演绎他人的作品时,除非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一般应取得原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除非法律有另外规定。同时,还应该保持与作品的同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变更作品的内容和作者的观点。
(一)征得权利人同意规则
对演绎作品的利用应当分别征得在先权利人同意并支付报酬,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不管其中有多少权利人,从理论上说应分别征得权利人同意,任何一个权利人未被征得同意的,都有可能引起对该权利人的侵权。这是核心原则,是基于利用他人成果就要支付报酬,创造利益者享有该利益的基本规推导出来的。
(二)不得侵犯在先权利人原则
对作品的任何利用均不得侵犯在先版权人的署名权及其他著作权(如不得歪曲作品)。
这两个原则不仅是演绎作品多重著作权的行使规则,也是影视作品、汇编作品等最易存在多重著作权的典型作品在行使著作权时的共同一致规则。但是,对第一条规则的坚持有可能导致妨碍作品流通,而如果不坚持,则会侵犯他人权利,最终会动摇整个著作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