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息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限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限定发给干部、工人的安家费、离任费、退休薪水、离休薪水、离休生活补贴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限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限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准许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准许能够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准许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