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具有什么特征(1)居间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2)居间人联系介绍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为此创造要求,但居间人不参予合同的订立,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明确限定当事人两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限定,委托人应在居间活动获到肯定成果后,向居间人支付肯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花费。
(4)居间人必须恪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两方当事人成交,不得弄虚作假,与第三人串通欺骗委托人,因此给委托方导致损失的,应承受赔偿职责。
(5)居间人可做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另一方意思,撮合两方签订合同,居间人不得参予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个体商洽活动,这也是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之间的重要差别。
二、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要求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职责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违约职责,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