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对遗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通常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肯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事实上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限定。未保价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办,无商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无商定也无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限定办。《合同法》限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公司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职责,如果运输经过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商定予以赔偿,如果无商定的话要予以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量。在这个经过中,快递遗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事实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