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案件中涉嫌行贿、受贿的双方有借条,而且借条内容也很规范,有期限、利息等条款的明确约定。对这种“借条”在判断其是否系“以借为名”的受贿时,应考虑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该借条还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对于此类案件处理时应慎重,除非双方主体都明确承认事先有通谋,即以出具借条形式来掩盖受贿的实质,是事先商量好的。否则,一般不宜以受贿论。
另一种情况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出借方从未催要过该款项,借款方也从未提出过要归还款项,而且借款已远远超出民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保护范围。对于此种情形,应在查明主体“职权”、“利益”关系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及原因。对发生在办理承接工程、结算款项等特定的时间段,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受贿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入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有偿还能力等情况,可认定为借贷形式的贿赂。 这就是有借条的贿赂咋认定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