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慎重考量:
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母亲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结合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母亲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的有利条件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