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若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
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③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设施;环保设施进、出口处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④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未作明确规定者,优先选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⑤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且行业排放标准具有执行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