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隶属盗窃,但需要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讨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花费。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花费后,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获到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招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受民事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花费。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答允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花费,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答允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限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