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学校放假,若学校安排上课需要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 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学校安排老师在4月4日(清明节)上班,当天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但由于3月31日(周六)、4月1号(周日)正常休息,应视为学校已安排了补休,因此在4月2日和4月3日上班不能再获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