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可以起诉离婚,这正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程序有所不同,更为慎重严谨本案男方虽是现役非文职军人,但是地方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有管辖权。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诉讼离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条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在此限”。该案中的女方唐某怀孕5个月后,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并不否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起诉权,而是规定“须得军人同意”才能达到“准予离婚”的目的,也就是说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虽然限制了胜诉权,却并未限制起诉权,这可以理解为法律在“婚姻自由”和“国防安全”之间的一种权衡规定。
2、关于男方是现役军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可知,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唐某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关于涉现役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不同程序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部分群体,他们的婚姻权利却享有“特殊待遇”,军人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呢我们再来看看《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字或者提供双方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