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限定予以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规则,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事项。有要求的地方能够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乡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能够得到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孩子、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能够得到帮助和赔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限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能够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娃儿的夫妻,国家发给《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得到《独产娃儿爸妈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限定享受独产娃儿爸妈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限定予以终身只生育一个娃儿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产娃儿发生意外伤残、丧命,其爸妈不再生育和收养娃儿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予以资本、技术、训练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借贷、以工代赈、扶贫事项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予以优先照看。第二十九条本章限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结合当地事实上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无年纪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