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袭警的罪名,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进路人身攻击,涉嫌构成妨碍公务,可视其具体情节承受相应的职责: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限定: 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强制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警察法》第三十五条限定: 拒却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却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有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却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做法的。 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前款限定的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