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个人信誉,导致当事人精神和生活损害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当事人能够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由法院的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罚。法律链接:《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体检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规则,体检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规则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做法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置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背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做法;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罚的复议和申述;
(六)组织商洽、体检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商洽、体检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罚条例》 第五十四条有其他违背办案纪律做法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降职或者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意违背限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予以降职或者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炒鱿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