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施工公司,合同甲方是某某省建筑总公司,但盖的章是另一个省事项的事项工程部的章,请问这合同有效吗我公司该履行吗电话已经沟通过,某某省建筑总公司是资格公司,但这个事项是该公司授权给无资格的一个公司做的,他们有授权书,也就是说要重做合同让总公司盖章是不可能的.一.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数量.其他条款能够通过增加协议、国家或行业准则、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确定.二.两方的合同盖的是"另一个省事项的事项工程部的章"明显隶属当事人首尾冲突,即当事人并无确定.故合同并无成立.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通常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限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限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限定予以确定。提问者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