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时效为2年,仲裁时间为60日内结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限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三条限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准许,能够延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出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