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能够诉讼,要求法院裁判以此评估报告为基础的改革经济做法无效诉讼法院,不可行如证据确凿,向检察院投诉,可行有类似案例:1。有单位改革,主管局“集体”决定:由经理持股100%,副经理中层员工均不持股。经理在提交资产评估资料时,掩瞒大量应收款,并“成功改革”。持股0%的部分员工,在拿到铁定证据后,向检察院投诉,法院判处该经理有期徒刑年,。。。2。又一单位改革,主管局“集体”决定:由经理持股67%,每个副经理持股3%,每个中层员工持股0.5%。经理在提交资产评估资料时,未掩瞒应收款,但评估报告出来,据真专家估计:少了2个亿,部分员工向上级国资局投诉,得到纠正。可笑的是,“部分员工”本身就是不错的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