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由此可见,退税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一是时限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二是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