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不包括以下人员:
1、遗嘱明确表示不得继承或者遗嘱既没有规定也不是法定继承人的人;
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3、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
5、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