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本身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价格,但因地区、道路、交通、营运等因素,使得它有了一定的价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财产,有时甚至比车更值钱,更容易出售成交。“牌照”的价格是受市场影响和调控的,有一定的波动性,只有经过评估或拍卖,方能知道其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因此又说明它是一件有价又难定价的财物。《婚姻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在离婚时,出租车的“牌照”可以作价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无其它约定,它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就享有共同处置权,在对此“牌照”的使用、转让存有异议时,可以阻止他个人单方处理,因为“牌照”和出租车一样不是个人财产,就只能是夫妻共同处理。它不属于《婚姻法》里规定的为夫妻一方财产的5种情形之一,就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就是指《婚姻法》里没有具体规定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对牌照作价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