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辖区户籍公民,且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符合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即《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 不含双胞胎、多胞胎 ) 的;
2.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3.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
4.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