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求助者,您好。关于您向我咨询的问题呢,是属于特殊期救济费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在特殊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救济费。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您可以收集证据向劳动仲裁局提出劳动仲裁或者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但具体还得结合案件的情况。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如果我的回答还是不能解除您的疑惑的话,您可以继续咨询下去,我会竭尽所能解答您的疑惑,帮您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