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这就意味着,凡一年内带私货被海关以走私行为处罚二次者,第三次带货被查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据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有力地震慑了“水客”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以深圳为例,《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首月旅检渠道查获走私案件同比下降近七成。水客团伙走私如何量刑要看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