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规定上,以10日为宜。如果被申请人在10日内难以作出是否申请复议的决定,可提出正当理由,由法院酌情延长时日。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考虑对其他财产再行保全,不致坐失良机,以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另外,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及时答复,在案件审理活动结束前必须终结审查,固定裁定效力,便于案件在此后阶段的顺利执行。对裁定效力固定后被申请人和协助义务人有单方或双方串通行为,使裁定难以执行的,按照民诉法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处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保全裁定中无法载明具体的期限。所以,法院在送达裁定时,一定要告知并督促被申请人及时行使复议权利,尽可能减少拖延复议对案件带来的不便。对有可能提出复议的案件。承办法官要提醒申请人,考虑多方保全切实维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