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第(三)条是受教育者的权利。但与此同时,需要留意的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高校同样有义务主动提前将相关学业评定规定内容等公开,并提供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简言之,高校具体的学业证书授予规章等属于学术自治范畴,若学生认为不合理可向校内有关部门申诉,涉及到程序违法等问题时,学生认为有必要、享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上信息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