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肯定,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借款性质的认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条所约定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间其中一方的财产,从而使其有权出借给另一方。二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是否会使这种特殊的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发生变化。三是对用借条确定的借款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借条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因此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明确借条本身的效力和隐含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如果借款人取得借条确定的款项后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用途,在这样的情况下,隐含的含义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既然这时借条并没有前面所说的含有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借款行为就失去了本质意义上的依据,借条应当是没有效力的。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一是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由于夫妻关系这种特别的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才能进行认定。二是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三是借条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如果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借条就没有效力,因为它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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