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的归属
依《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这似乎是说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仍然归投资合伙人个人所有。同样,《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但由于合伙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问以合伙名义经营积累的财产。那么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合伙人出资财产的归属问题的规定均不十分明确,但都肯定了全体合伙人对出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享有管理和使用权。
那么,合伙人对其向合伙企业出资部分财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依照民法学基本原理,一般认为,应认定为共有或准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20条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均表明了合伙人出资财产形成的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特征。这一特征是由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团体性所决定的。因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所出资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经营利益的分配或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而且,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则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另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