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债权人财产的记载。债权不涉及第三者利益,小偷盗得欠条并不因此免除债务人李某的债务,小偷仅凭欠条也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但小偷把欠条卖给李某后,李某为逃避债务将欠条隐匿或销毁,使债权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从李某出资3万元购买欠条可以推定)。李某意图通过非法剥夺债权人请求权的方法永久地占有应返还债权人的欠款,从刑事审判实质合理性来看,受到侵犯的是债权人对该欠款的所有权。
小偷窃取欠条,犯罪还未完成,向债务人出售欠条应视作盗窃行为的继续。李某的参与行为方使被害人失去对欠条上财产的控制,两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犯罪最终完成,李某的行为称之为承继的共犯。小偷的秘密窃取行为与李某明知欠条来历而购买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犯罪。各共犯人应当对共同行为的后果——非法占有被害人15万元负责。至于小偷出卖欠条获得的3万元,可视为对赃款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