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权是属于演绎作品,所以是属于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项明确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2、选择和编排构成了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而不仅仅是复制;3、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汇编者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不包括原有材料和数据的著作权;4、选择和编排是创作活动的核心,选择和编排方式不应当是唯一或有限的几种,更不应当是常规的方式。汇编是在原有若干作品的基础上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的过程,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否得到许可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过程如果创造了新的作品则适用汇编权保护,否则适用复制权保护。汇编过程如只选择一个作品进行编排,只能适用复制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