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遗嘱必备内容为:
(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死后留下的财产可能有房屋、存款、家具、衣物以及金银首饰、珍贵文物等等。在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体地将处分的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一一列举清楚。
(2)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遗嘱人在遗嘱中不仅应当具体写明把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还是数人继承,还应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姓名。否则,无法确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哪一人继承,就只能理解为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是遗赠,要写明遗赠的对象是国家,还是哪个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哪个公民。
在这项内容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嘱人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的,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内,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等。在给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前提下,既可以把遗产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把遗产直接留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数额。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具体指定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份额,以及受遗赠人受遗赠的项目、份额。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感,或者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需要,指定各继承认、受遗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遗产的具体数额,或者将某项或者某几项特定遗产,指定由哪一个或者哪几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或者受遗赠。
在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是一个人,而是几个人,并且没有具体指明每个继承人应得哪项财产,也没有指明每个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时,其遗产应当在各个遗嘱继承人之间作等额分配;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遗产,对遗嘱没有涉及的那些遗产,在遗嘱人死亡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时开始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或者责成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屋作为建立街道图书室之用。
(5)再指定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了防止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开始之前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不接受继承的情况发生,而在遗嘱中再指定继承人。比如,某公民在遗嘱中写明:“我死后将价值5万元的遗产留给女儿甲继承,如果我女儿先于我死亡或者她拒绝接受,这笔遗产可由我弟弟乙继承。”实践中,这种具有再指定遗嘱继承人的遗嘱也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执行人。按照继承法第16条第2款之规定,遗嘱人可以用遗嘱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所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是遗嘱的内容之一,但不是遗嘱的必备内容。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遗嘱执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
在写明上述各事项的内容之后,根据立遗嘱的方式由遗嘱人签名(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有见证人见证的话,各见证人也应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