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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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罪犯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以上四个方面同时具备的,应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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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抢救灾中有突出贡献;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有上述表现之一的,应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