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