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发生继承,法律也仅规定作为继承人的子女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子女也没有偿还的义务。综上,本案您对您父亲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在法律上仅需要在您继承您父亲的遗产份额内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您放弃继承的,您无需承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