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午有期徒刑幅度内
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
期徒刑为量刑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情程度、伤
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
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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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③3)每增邡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
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
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
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
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
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