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中的欠债不一定会被认定是共同债务,那么就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负担大额支出,都会有一定的名目或消费支出路径,没有真实欠债的,借条是不会被法院认定的。此外,依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你提出借款证明,你有责任举证证明上确实是借款了,用于做什么,为什么借,欠债是否有借款的能力?借款是否告知了配偶?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已经办理了增名手续,那么现在房产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你在第二诉讼中的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你现在面临的就是那份协议的效力,把协议给驳了就行了,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